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 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 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饰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在X银行背书无偿支付的,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 1、[材料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饰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在X银行背书无偿支付的,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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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A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C公司不能因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B、C之间是票据买卖行为,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所以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事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不知情的D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根据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原因,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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