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 1、[材料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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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A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业务(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7.5(万元)
    (2)受托方计税价格:(37.5+5)÷(1-15%)×60%=50 × 60%=30万元,销售额38万元大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由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所以不属于直接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38×15%-7.5×60%=5.7-4.5=1.2(万元)
    (3)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5)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36×70%×15%+9× 15%-3=2.13(万元)
    7月应缴纳的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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