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规定所有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不再限于原来单行《收养法》规定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如下条件之一,均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之所以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从14周岁以下扩大到18周岁以下,从理念角度审视,现代收养是子女本位而不再是“为家”“为亲”的收养,重在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未臻成熟,尚需要监护人的抚养照料。再从现实层面看,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多处于中学或职业教育阶段,无法自立自足,仍然存在被收养的客观需要。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有需要的未成年人获得抚育机会,同时也满足收养人成立家庭之需,减轻社会负担,将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此考点内容《民法典》已修改,为保证真题的真实性,试题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