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程序为: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公布罢免结果。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