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为避免被收养的孩子受到伤害,我国对部分收养行为作出了无效的判决,下列属于无效收养的是( )。
  • A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B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
  • C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
  • D
    行为人对孩子不好,没有完全履行当时的承诺
  • E
    当事人的家人坚决反对,对孩子进行刁难
正确答案:A,B,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13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条规定了导致收养无效的两类情形:第一类,有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包括:一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依法不能收养,否则其收养行为无效。二是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四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类,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如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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