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章程约定,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张三以现金出资100万元,李四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400万元出资,王五以其名下的3项专利评估作价500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均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缴。此外,甲公司章程对于出资事宜没有特别约定。
2020年12月31日当天,张三仅实缴50万元出资;李四于当日将其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交由甲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王五已将其用于出资的3项专利全部登记至甲公司名下。
2021年3月1日,李四、王五起诉张三,要求张三向甲公司补足剩余出资,并就未按时实缴出资的情况向二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5月1日,王五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将其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甲公司名下。经法院责令,李四在2021年5月15日完成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2021年6月1日,张三、李四发现王五用于出资的3项专利因为行业技术更新而贬值,目前市场价值不超过100万元,遂要求王五就出资贬值部分进行补足。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3月1日,李四、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向二人承担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李四何时享有甲公司的股东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3)王五是否应补足出资?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