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商誉作价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劳务作价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作价出资3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 ,工作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20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物美价廉,畅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20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20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①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②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
(3)2020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