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M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非黄金饰品),加工收回后的M材料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N产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存货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有关该业务的资料如下:
(1)2021年11月3日,甲企业发出M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00万元;
(2)2021年12月6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7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假定受托方没有同类或类似消费品销售价格;
(3)2021年12月1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输费2万元(不含增值税,交通运输行业适用增值税税率9%);
(4)2021年12月31日,M材料加工完成,甲企业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收回的M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N产品10万件,N产品合同价格为15元/件;
(5)2021年12月31日,库存M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135万元,加工成N产品估讨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20万元,预计销售N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8万元,预计销售库存M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要求:
(1)计算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2)编制甲企业业务(1)~(4)中委托加工业务相关会计分录。
(3)计算甲企业2021年12月31日对M材料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