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21年8月5日,甲公司以应收乙公司账款438万元和银行存款14万元取得丙公司生产的一台机器人,将其作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核算。该机器人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00万元。
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将于2×22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收取款项438万元,对甲公司无追索权。
资料二:2×21年12月31日,丙公司获悉乙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预计上述应收款项只能收回350万元。
资料三:2×22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经协商,丙公司同意乙公司当日以一台原价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80万元的R设备偿还该项债务。
当日乙、丙公司办妥相关手续,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4万元。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316.4万元。丙公司收到该设备后。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判断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要说明理由,并编制甲公司取得机器人的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丙公司2×21年12月31日应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判断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简要说明理由,并编制丙公司取得R设备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