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 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 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四) 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五) 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 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