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①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②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形;②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③涉及的股东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