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本题已过期】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①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②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本案例中,乙公司通过与甲公司签订抵债协议而持有该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但是乙公司持有该股权并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