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11条的规定,即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第12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②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③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④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6条第4项规定,严禁从业人员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第30条规定,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