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12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第25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