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