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第十三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而对于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则没有要求征求公众意见,也没有要求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