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相关的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ABD三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