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第十三条规定,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一条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②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③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七条规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