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A项,通过改善河道流态,可强化水体的自净能力,有效消减氨氮含量;BD两项,可有效降低入水体氨氮的总量,消减水体中的氨氮含量;C项,玉米深加工项目需厌氧发酵过程,该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氨氮废水。评价地区氨氮已经超标,依据上述法规应对其试行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