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电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0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向乙商场销售自产洗衣机一批,含增值税销售额226万元,因其购买量大给予10%的折扣,实际收取含增值税销售额203.4万元,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2)销售自产电冰箱一批,取得含增值税价款339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3.39万元,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13万元。
(3)销售部李某国内出差,取得注明李某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记载往返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合计3270元、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100元。
(4)将自产空调30台用于办公楼、40台用于员工宿舍、100台用于换取零部件、10台用于赠送社区图书馆。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