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拖售权(Drag-along Right),又称领售权、强卖权或强制出售权(Right of Forced-sale),是指如果有第三方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出股权收购要约,且股权投资基金接受该要约,则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随售权是股权投资基金欲强行进入其他股东与第三方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其他股东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而拖售权则恰恰相反,是股权投资基金强迫其他股东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与第三方的交易,交易价格以股权投资基金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相比随售权,拖售权赋予股权投资基金更大的权利,使其即使作为少数股东,却可以享有通常只有绝大多数股东才能享有的决定公司转让的权利,此种权利有时会严重侵害创始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