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此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
(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