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