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企业水泥生产线未建成防治污染设施即投入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应当(  )。
  • A
    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 B
    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 C
    由批准该水泥生产线的投资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罚款
  • D
    由批准该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正确答案: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因此该企业水泥生产线未建成防治污染的设施即投入生产,由批准该水泥生产线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可以并处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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