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划定了具体范围。其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是:①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②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③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④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⑤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⑥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⑦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⑧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⑨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