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新版章节练习,考前压卷,更多优质题库+考生笔记分享,实时更新,用金考典软件考,下载链接 www.jinkaodian.com 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项属于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B项属于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C项属于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D项属于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注意区分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