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