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规定,评价工作等级根据各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最大值Pmax进行划分,如表,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
评价工作范围确定原则为:①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D10%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50km的矩形区域;当D10%小于25km时,评价范围边长取5km。②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5km。③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④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最大取边长50km。⑤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的区域。占标率10%为一级评价,其评价范围为自厂界外延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5km×2=10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