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规定,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是:①监测点布设应尽可能靠近建设项目场地或主体工程,监测点数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②一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3~5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③二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2~4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④三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1~2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及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⑤管道型岩溶区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地下水现状监测点应视情况确定,并说明布设理由。⑥在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地区或监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山区,当地下水质监测点数无法满足d)的要求时,可视情况调整数量,并说明调整理由。一般情况下,该类地区一级、二级评价项目应至少设置3个监测点,三级评价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