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02A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以其厂房作抵押向甲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并未进行抵押登记。A公司 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丙自然人借款5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A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B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后,A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此后甲银行和乙银行均主张实现抵押权,丙因要求A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到拒绝,强行开走了该公司的一辆轿车,以迫使A公司还款,与此同时,A公司因拖欠C公司的委托贷款而被起诉至法院。在A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C公司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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