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基本原则:①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②二级评价。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dB(A)~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③三级评价。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