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第八条,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一)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
(二)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资产公司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有证据表明资产公司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
(五)银保监会有权根据资产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