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为了保障各国监管当局能够实施充分有效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监管者的正规权力(Formal Power)”作为六个专题之一提出,强调监管当局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管手段。其中一条原则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其中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或建议撤销其执照”“……监管者应当有权力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还应该有权力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