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证券法》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Ⅰ.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Ⅱ.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Ⅲ.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Ⅳ.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