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A: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B: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明确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健全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完善投资论证、立项、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C: 为了防范另类子公司变相或绕道开展有关业务,避免风险传递,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
(2)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3)下设任何机构;
(4)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5)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6)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7)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8)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9)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1)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D:另类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的,应当将另类子公司与母公司自营持有同一只证券的市值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昀市值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