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1 . 国家环境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做的统一规定。
2 . 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