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①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②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③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④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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