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①未勤勉尽责,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未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④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⑤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