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考点】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可行使特别表决权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4.5.10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①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②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③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④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上述第②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根据第4.5.6条、第4.5.9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ACD三项均为普通表决权涉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