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考点】资产证券化业务;
【解析】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具体分析如下:
A项,第25条规定,管理人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且1年之内不再受理相关备案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项,第23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检查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C项,第26条规定,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备案3个月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等纪律处分。
①多次报备不及时、不完备、未按要求补正;
②不配合问询、约谈;
③专项计划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④计划说明书等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
⑤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
对管理人不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的纪律处分。
D项,第3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