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考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解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Ⅰ项,新法并未规定该限制。
Ⅱ项,第6.2.1条规定,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Ⅲ、Ⅳ两项,第6.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②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③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④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⑤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⑦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⑧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