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11条规定,发行人中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②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③最近1年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第14条规定.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19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A项,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根据孰低原则,分别为260万元、510万元、480万元,201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800万元。不满足第11条第②项的要求。B项,乙公司2011年度从事道路施工,2012年度和2013年度从事原料药生产,乙公司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发行障碍。C项,丙公司2011年董事发生变更,不属于最近2年内董事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构成发行障碍。D项,丁公司的一名监事在2012年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距离2014年上半年申请IP0,已超过1年,不构成发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