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16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39条规定的投资者;②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3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①公司股东: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3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①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②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第4条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第5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①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