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发行监管问答一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第2条规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第1条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第3条第1款规定,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据此,发审会后允许变更保荐人,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