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应符合的标准有()。
Ⅰ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Ⅱ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
Ⅲ 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50项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类新药药品批件,或者拥有经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和引领作用的核心技术
Ⅳ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
Ⅴ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30%以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