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灯具不应小于0.3m。 (2)高温灯具(如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0.5m。 (3)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应小于0.5m。 (4)容量为100~5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5m。 (5)容量为500-20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7m。 (6)容量为2000W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1.2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含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饰)材料或可燃构件上,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