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 210 万元,支付加工费 6 万元、增值税 0.78 万元、消费税 24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 A
    216
  • B
    216.78
  • C
    240
  • D
    240.78
正确答案:A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一般纳税人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增值税不计入材料成本;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因此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即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甲公司收回半成品的入账价值=210+6=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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