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7年)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3.下列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 B
    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 C
    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 D
    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正确答案:A,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选项A: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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