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 B
    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 C
    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 D
    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正确答案: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 1)选项 B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选项 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 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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