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 年 9 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3 390 000 元。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合同约定当月应收含增值税销售额 2 260 000 元,当月实际收取含增值税销售额 1 695 000 元。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1 808 000 元,该高档香水本月尚未发出。 (4)将自产 400 瓶 M 型高档香水移送专柜样品展示区给客户试用,含增值税单价 565 元/瓶。 (5)将自产 1 500 支 N 型高档口红移送给本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成本价 92 元/支:门市部对外销售 700 支,含增值税单价 226 元/支。 (6)因仓库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高档香粉,账面成本 203 400 元,其中含运费成本 3 600 元,购进高档香粉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3%;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 9%;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15%。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公司当月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A
    (1695000+1808000)÷(1+13%)×13%=403000(元)
  • B
    (3390000+1695000+400×565)÷(1+13%)×13%=611000(元)
  • C
    (3390000+1808000)×13%=675740(元)
  • D
    (3390000+2260000+400×565)÷(1+13%)×13%=676000(元)
正确答案: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业务(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含税销售额 2 260 000 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业务(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货的当天,本月未发货,不确认增值税。业务(4)视同销售。当月自产 M 型高档香水增值税销项税额=(3 390 000+2 260 000+400×565)÷(1+13%)×13%=676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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